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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XX电子商务部财产保险合同案件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来源:天津非法集资辩护律师

[导读]: 作者:郝家红 案件关键焦点问题:财产保险合同案件中涉及的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车辆损失如何赔偿问题。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8日16时55分,董某某驾驶津N6XXXX号被保险车辆,沿津岐公路东侧路面机动车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御惠道交口时,其车前部撞上前方同车道顺行的刘某某驾驶的津JNXXXX号小轿车后部,刘某某车失控驶入对行车道 ...

 作者:郝家红

 

案件关键焦点问题:财产保险合同案件中涉及的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车辆损失如何赔偿问题。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8日16时55分,董某某驾驶津N6XXXX号被保险车辆,沿津岐公路东侧路面机动车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御惠道交口时,其车前部撞上前方同车道顺行的刘某某驾驶的津JNXXXX号小轿车后部,刘某某车失控驶入对行车道,适遇王某某驾驶的津DBXXXX号车辆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驶来,刘某某车前部与王某某车辆前部相撞,后刘海龙驾驶津MJXXXX号车辆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驶来,刘某某车辆前部与刘海龙车辆前部相撞,董某某车辆在与刘某某车辆相撞后又与前方顺行张某某驾驶的津AFXXXX号车辆后部相撞,后董某某车前部又与王某某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王某某车被撞后发生位移,其车后部又与刘某某驾驶的津MTXXXX号车辆相撞,造成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受伤,及六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承保基本信息

董某某驾驶的津N6XXXX号车辆系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63424元(并投保不计免赔)。商业险保单号:PDAA20171XXXXXXXXXXXXX,保险期间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

三、基本案情

(一)原告诉求内容

原告董某(被保险人)于2018年1月8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49000元、评估费12450元,共计2614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我司答辩主要内容、对焦点问题的答辩思路等

    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津N6XXXX号事故车辆系在人保电子商务部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63424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金额不予认可,该车损失经评估金额为249000元,已超过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的80%,车辆已无修复的必要,同意按照折旧后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但要求收回该车辆。评估费、诉讼费均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同意承担。另外,本案事故系多方事故,要求扣减无责车辆交强险应予赔付的500元。

(三)法院审判内容(法院审理后认定的内容: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限额为263424元,原告车辆评估损失为249000元。按照该车投保时的价值至发生事故时,该车减除折旧部分的价值263424x0.6%/月x3个月=4741.63元后的实际价值为258682.37元。该车辆损失已经超出其实际价值的80%,因此对于被告按照全损处理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应当按照该车辆的实际价值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被告主张该车辆损失按照全损赔偿后,原告应将车辆残值交付保险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判决或调解结果

该案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津011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董某保险金270632.37元;二、原告董某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赔偿保险金后将津N6XXXX号奥迪牌小轿车残值交付给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及原告董某均未提起上诉。

2018年4月23日,人保电子商务部按照判决书金额将赔款270632.37元支付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账户。但在联系原告董某收回车辆残值过程中, 发现原告董某已将车辆修复并转卖其他案外人,无法履行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交付车辆残值的义务。

得知这一情况,为避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代理律师立即联系案件主审法官反馈上述情况,请求法院暂不向原告发放案款,并希望通过法院给予协调处理,将车辆收回。后经法官与原告联系沟通,原告表示车辆已修复,拒绝配合交付车辆。

后经律师征询人保电子商务部同意,于2018年5月5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董某执行(2018)津011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向申请人人保电子商务营业部交付津N6XXXX号奥迪牌小轿车残值。同时,为避免损失发生,向法院提交了冻结案款申请书,请求法院冻结申请人已支付的270632.37保险理赔款,暂不予发还被申请人董某,待其交付被保险车辆后,再行发放案款。如被申请人不能交付车辆,要求将车辆折价后,在赔款中予以扣除。

后经多方协调沟通,被执行人董某同意将车辆折价113200元,在保险理赔款中予以扣除,由贵司实际赔偿157432.37元。

2018年7月3日,律师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办理了领款手续,将上述款项113200元领回,挽回了经济损失。

五、典型意义

(一)成功经验或失败教训,个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得与失

    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涉及被保险车辆损失如何确定及赔偿问题。庭前,律师到法院调阅了原告方证据材料,及时向承保公司反馈案件有关情况,并就案件如何处理进行有效沟通,该案判决结果支持了承保公司要求收回被保险车辆的要求。案件在后续处理过程中,虽遇到了原告的阻碍及抗拒,但律师在处理过程中,反映迅速及时,与案件主审法官及执行庭法官积极配合,通过请求法院冻结案件赔款,并暂不予发放原告等措施,为原告施加压力,最终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

(二)后续遇到类似案件,如何处理的建议

    庭前与承保公司对案件如何处理进行有效沟通,庭审中与法官积极沟通配合,力争处理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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